招生简章

关于开放教育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 的补充通知

2016-11-25 10:54| 发布者: npdd| 查看: 1951| 评论: 0

摘要: 各分校、学院、工作站: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开教〔2016〕19号)以及《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开教〔2016〕10号)等有关 ...

各分校、学院、工作站: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开教〔201619号)以及《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开教〔201610)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开放教育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作如下说明:

1.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毕业生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选择申请国家开放大学的学位,也可选择北京工商大学的学位。

2.选择申请国家开放大学的学位,学位申请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国开教〔201611号)的要求执行。

3.选择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的学生,20171月本科会计学专业毕业生申请合作高校学位时,仍可按电校教【20033号文件中的学位英语要求执行(学位英语通过当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英语统一测试;北京工商大学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从20177月毕业生开始,就必须按国开教【201619号文件中的学位英语要求执行(学位英语通过北京市成人学位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合格)。

4.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和合作高校的学位,只能选择其一,也不能在申请过程中变更学位授予单位。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校学籍科郭淑贞联系,联系方式:0591-87854590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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