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接受学历教育为主)和接受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以接受非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为主)。校友是指在学校接受过教育或培训,并已完成相应学习的学生以及在学校任职或任教过的师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秉承“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服务及其权益的维护,不断拓展服务渠道和建立健全服务体制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在学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持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党、团等团体建设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和需要,可在学生中建立党、团组织,并开展工作。 经过学校批准,可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作为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友会是由各地校友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依照校友会章程自主开展工作,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依法依规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为校友会的建设和工作提供支持服务,协助校友会根据需要在各市、县(区)开放大学、学院和学习中心设立分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各方面力量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育机构等的交流和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合作办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为福建开放大学筹措建设和发展资金。设立福建开放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代表福建开放大学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教育发展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办学体系或合作办学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能以货币计算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确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对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完善经费使用的稽核、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损失。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弘毅 励学敦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外观整体为圆形,外环部分为中文“福建开放大学”及英文“THE OPEN UNIVERSITY OF FUJIAN”。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有徽志内容的圆形金属证章(或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红)色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为学校圆形徽志,下方为中英文校名标准字。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福建开放大学校歌。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校长提议,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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