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致力于开放教育和终身教育探索与实践。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为教师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各类学历和非学历进修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校及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退休返聘教师等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管理和服务离退休教职员工,落实离退休教职员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的作用。
|
南平开放大学(原南平电大) ( 闽ICP备11024671号-1 ) 管理员邮箱:liucsoft@qq.com
GMT+8, 2025-8-3 08:56 , Processed in 0.08654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