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简章

福建开放大学章程

2023-4-3 11:08| 发布者: npdd| 查看: 6678| 评论: 0

摘要: 福建开放大学章程序言福建开放大学是一所汇聚优质教育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特征、面向社会成员提供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1979年1月26日成立 ...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福建省监察委员会驻福建开放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在省监委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经民主选举,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在任期内,凡退休或调离者,即自然免任。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建设规划和设置办法;

(二)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标准;

(三)审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和学术道德规范等事务;

(七)评议校内各类教学、科研、人才资助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审定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评审推荐校外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及奖项;

(八)对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以及客座教授聘任等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九)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学校预算中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审议、评定和咨询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共青团、女工委及各民主党派等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权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各类组织机构,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相应职能。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学校规定和授权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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