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辅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教育和管理; (四)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管理教职员工;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学习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受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民主管理; (六)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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